1.法院可以,在公司清算令做出后的任何時候,對目前列入出資人名冊的出資人發(fā)布命令,指令其以命令規(guī)定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任何金錢或從其代表的人的不動產(chǎn)中對公司進行支付,但因法院按照本章規(guī)定做出或?qū)⒆龀龅拇呃U股款的命令而進行的金錢或不動產(chǎn)支付除外。
2.如果公司是無限責任的,法院在做出命令時,可以允許出資人將其出資義務同公司進行獨立交易或合同時發(fā)生的對出資人的應付款或應交付的債務相互抵消,但其作為公司股東應當領取的任何股利和利潤除外。
3.當有限責任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的所有債權人都得到全額付時,可以允許出資人將公司對其負有的應付款項,不管列入何種賬戶,抵消任何催繳股款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