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是否可將兩項商標注冊(相同的標志且卸棄的條件也相同),其中一項在2014年2月2日到期(注冊日期是1993年2月2日),另一項是在2003年5月18日到期(注冊日期是1996年5月18日),合并為單一項"多類別"注冊?如可以,則注冊日期是哪天?何時需續(xù)期?
答:可以。如合并兩項商標,注冊日期將是1996年5月18日,合并商標的到期日是2003年5月18日。則該合并商標應于到期日前續(xù)期。
問:如果數項注冊有不同的卸棄條件,可否將之合并為單一項的注冊?
答:不能。這數個注冊不可合并,因為它們根據《商標條例》所提供的保護均不同。
問:合并后的注冊會否有新的編號,或新的注冊證明書?
答:合并后的注冊會有新的編號,但不會有新的注冊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