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員會之英文名稱為“Consumer Council”。
4.委員會之職務
(1)委員會之職務,乃以下開方法保障及促進貨品與服務消費者之利益--
。╝)收集、接受及發(fā)布有關貨品與服務之資料;
。╞)接受及調查消費者所提出有關貨品與服務之投訴,并向彼等提供意見;
。╟)根據所得之資料而采取其認為適當之行動,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
提供意見;
。╠)鼓勵商業(yè)及專業(yè)協會訂立業(yè)務守則,以節(jié)制其所屬會員之活動;
。╡)執(zhí)行總督會同行政局事先批準之其他職務。
(2)總督可向委員會發(fā)出通知書,聲明任何貨品或服務或任何類別之貨品或服務不屬于第(1)款所述之委員會職務范圍。
(3)在本條第(1)款及第5條第(2)款(c)段內“貨品及服務”并不包括--
。╝)由下開機構提供之貨品與服務--
。╥)政府、市政局或區(qū)域市政局;或
。╥i)附表所列團體;或
。╞)屬于第(2)款所指聲明標的物之貨品及服務。
(4)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
5.委員會之權力
。ǎ保┪瘑T會可采取任何合理之必要行動,以執(zhí)行其職務。
。ǎ玻┰诓幌拗频冢ǎ保┛钪话阈栽瓌t下,委員會可采取下開措施以執(zhí)行其職務--
。╝)以其認為適當之任何方式,獲得、保存及處置一切動產及不動產;
。╞)訂立任何契約;
(c)對貨品及服務進行試驗及檢查以及檢查不動產;
。╠)出版,或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分發(fā)消費者感興趣之任何刊物;
。╡)與任何其他人聯合或合作進行本條例規(guī)定可進行之任何事項,或贊助任
何人進行該事項;
(f)收取委員會提供之設備或服務之使用費;
。╣)經總督之事先批準,可加入或附屬于任何與消費者事務有關之國際性團
體。
6.委員會之成員
。ǎ保┪瘑T會由下開成員組成--
。╝)主席1名,由總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兩年;
。╞)副主席1名,由總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兩年。
。╟)委員不超逾20名,全由總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兩年。
。ǎ玻┲飨⒏敝飨案鶕冢ǎ保┛睿╟)段獲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員,于任
期屆滿后可再獲委任。
。ǎ常┲飨⒏敝飨案鶕冢ǎ保┛睿╟)段獲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員,可隨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