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jiān)會打「老虎」受挫。原訟法庭接受 Tiger Asia Management的理據,裁定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可處理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案件。不過,證監(jiān)會質疑原訟法庭這項決定是否正確,打算提出上訴。證監(jiān)會指出, Tiger Asia及相關員工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權管轄,若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本案展開研訊, Tiger Asia最終可免于遭受檢控,而 Tiger Asia不應享有免受檢控的豁免權。Tiger Asia成立于 01年,是一間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投資于中日韓市場,而全部僱員在紐約,在港沒有實質業(yè)務運作。
Tiger Asia涉內幕交易
證監(jiān)會指出, Tiger Asia于 08年至 09年期間,涉嫌在股東配售建設銀行( 939)及中國銀行( 3988)的交易中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早于 09年對 Tiger Asia及三名人員( Bill Sung Kook Hwang、 Raymond Park及 William Tomita)采取法律行動。原訟法庭較早前已決定,法院并無司法管轄權處理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昨日解釋原因,指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可處理。但證監(jiān)會指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條規(guī)定,凡任何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證監(jiān)會認為,法例并無規(guī)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決后,才可尋求法院根據第 213條作出補救命令。證監(jiān)亦打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