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意在BVI 設立公司型結構基金的客戶,有運作上的細節(jié)需要提及: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基金, 必須在BVI 設有注冊辦事處和一個注冊代理。共同基金須在BVI 聘請一名授權代表。每個專業(yè)和私人基金都需擁有至少兩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個人,公共基金不可設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 沒有設置主要的管理機構,則須聘請一名BVI本地的“授權代表”。
其次,專業(yè)和私人基金須設有一位基金經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員須在職能上獨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員。符合規(guī)定的基金也可向FSC 申請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并沒有對經理、投資建議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員所處的地點設置特別要求。BVI 基金無須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即使召開會議,地點也無須在BVI 境內。
另外,專業(yè)和私募基金都須任命一位審計師,其應符合SIBA條件和《BVI規(guī)管準則》。這可向FSC 申請豁免該項要求。專業(yè)和私人基金須在財務年度終結后六個月內向FSC 提供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公共基金則需要任命一位獲FSC 具體批準的審計師。